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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報送2013年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資格審查合格考生名單的通知

各有關市招生辦(考試管理中心),各有關縣(區)招生辦:

根據教育部統一部署,從2013年起,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由去年的國家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區(我省43個)擴大到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區(除連片特殊困難縣區之外,我省新增13個縣區,名單見附件1)。43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區)已于2013年高考報名時完成符合定向條件的考生資格審查工作,現就新增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報送合格考生名單問題通知如下:

一、資格審查

考生資格審查辦法嚴格按照陜招辦〔201210號文件執行(見附件2)。

二、報送時間

縣(區)招辦將當地公示無異議的考生名單,于615日前報市招辦匯總,市招辦于618日前報省招辦備案。

三、加強宣傳

有關市、縣(區)招辦要充分認識面向貧困地區實施專項計劃招生的意義,深刻理解教育部等5部委《關于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通知》(見附件2之附件)精神,做好專項計劃相關政策宣傳工作,積極引導和鼓勵合格考生踴躍報考。

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2013529

附件1

陜西省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名單

(既是連片特殊困難縣區又是扶貧開發重點縣區的除外)

銅川市:印臺區、耀州區、宜君縣

咸陽市:旬邑縣

渭南市:合陽縣、澄城縣、蒲城縣、白水縣、富平縣

延安市:延長縣、延川縣、宜川縣

榆林市:定邊縣

附件2

關于做好2012年實施面向貧困地區

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工作的通知

陜招辦〔201210

各有關市招生辦(考試管理中心),西安市教育考試中心,各有關縣(區)招生辦:

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通知》(見附件)精神,從2012年起,國家將組織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即在普通高校招生計劃中專門安排適量計劃,面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以下簡稱“貧困地區”)生源,實行定向招生。為做好2012年陜西省專項計劃招生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條件

1.符合當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條件;

2.戶籍在貧困縣(區);

3.高中三年學籍在貧困縣(區)。

考生資格審查由有關縣(區)招生委員會統籌安排,其中學籍審核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戶籍審核工作由公安部門負責。各地要安排專人,嚴格執行“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把資格審核的責任落到實處。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考生,要在其所在中學和縣(區)招辦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考生姓名、準考證號、取得高中三年學籍的中學名稱等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在當地公示無異議的考生名單,由縣(區)招辦于615日前報市招辦匯總,市招辦于618日前報省招辦備案。省招辦將在錄取結束后,對被錄取的考生再行公示,如有舉報且經查實存在資格造假等違規行為的,取消錄取資格,同時追究縣(區)資格審查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填報志愿

專項招生計劃與2012年全國普通高校在陜招生計劃同時公布,考生可通過“招生考試特刊”或招生計劃匯編查閱。其中本科在提前批本科與一批本科之間單設批次,??圃谌究浦蟾呗殻▽?疲┲皢卧O批次。經縣(區)公示合格的考生,可在網上相應的“單設批次”欄目填報志愿。本科填報時間與提前批次相同,專科填報時間與三批本科相同。采取梯度志愿模式,考生可選報三所院校,每所院??蓤笏膫€專業,同時設有“愿否錄取到其他專業”的調劑表態欄目供考生選擇。

三、錄取

專項計劃本科錄取在提前批本科結束后、一批本科開始前進行投檔;??其浫≡谌究平Y束后、高職(專科)開始前進行投檔。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于招生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錄取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辦法,省招辦按照專項招生計劃和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投檔,高校依據考生成績和專業志愿順序錄取,遺留問題由高校負責處理。未完成計劃采取征集志愿辦法補充,直至完成計劃。

四、加強領導,做好宣傳

有關市、縣(區)招辦要充分認識面向貧困地區實施專項計劃招生的意義,盡快向同級招委會匯報,落實國家五部委通知要求,做好專項計劃相關政策宣傳工作,加強考生資格審查。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計劃錄取資格的考生,要按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等相關規定嚴肅查處。

附件:關于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

關于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通知

教學〔201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扶貧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發展改革委、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經研究決定,自2012年起,組織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即在普通高校招生計劃中專門安排適量招生計劃,面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以下統稱貧困地區)生源,實行定向招生,引導和鼓勵學生畢業后回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和服務?,F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專項計劃的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貧困地區發展,明確要求把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作為主戰場,提高發展能力,縮小發展差距,加大高校對農村特別是貧困地區的定向招生力度。實施專項計劃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階段扶貧宏觀戰略部署、促進教育公平的重要舉措,是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貧困地區增強自我發展能力的客觀需要。各省級教育、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等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高校要充分認識實施專項計劃的重大意義,增強責任感,努力為貧困地區選拔、培養更多的高層次專業人才,特別是應用型、復合型、技能型人才,推動貧困地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準確把握專項計劃實施目標和工作原則

十二五期間,每年在全國招生計劃中專門安排1萬名左右專項計劃,以本科一批招生計劃為主。本科計劃由中央部門高校和在本科一批招生的地方高校共同承擔招生及培養任務,高職計劃由國家示范性(含骨干)高等職業學校承擔招生及培養任務。通過專項計劃的實施,增加貧困地區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促進教育公平;引導貧困地區基礎教育健康發展,提高教育水平;鼓勵學生畢業后回貧困地區就業創業和服務,為貧困地區發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撐。

專項計劃實行動態管理,由國家進行總體規劃和統一部署,集中組織部分高等教育資源,緊密結合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對相關專業人才的重點需求,定向招收貧困地區考生。

三、切實做好專項計劃招生工作

(一)認真遴選高校,單獨編列招生計劃。專項計劃由國家在全國年度招生計劃中安排,納入高校年度招生規模。教育部及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承擔培養任務的高校。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商本?。▍^、市)有關部門,根據本省貧困地區特別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農林、水利、地礦、機械、師范、醫學以及其他適農涉農等貧困地區急需專業為主,提出年度分專業計劃需求建議。教育部根據需求建議,按貧困地區生源比例等因素安排分省計劃數量。有關高校按要求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二)加強資格審查,確??忌畔⒄鎸崪蚀_。具有貧困地區戶籍和當地高中三年學籍、符合當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條件的學生,均可填報專項計劃志愿。有關?。▍^、市)可根據本省情況制訂專項計劃具體的報考條件及實施辦法。省級招辦要會同當地教育、公安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考生報考資格的審查,確??忌鷳艏?、學籍真實可信。

(三)規范操作流程,嚴格錄取管理。報考專項計劃的考生均須參加當年全國統一考試。專項計劃實行單報志愿、單設批次、單獨劃線,本科計劃在本科提前批結束后、本科一批開始前進行投檔錄取,高職計劃在本科批次結束后、高職批次開始前進行投檔錄取,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于招生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有關省級招辦按照高校專項計劃120%的比例投檔,高校在提檔線上依據考生投檔總分和專業志愿順序錄取。批次內生源不足時,省級招辦可綜合平衡本省貧困地區生源分布情況,確定補征志愿的考生條件及錄取辦法。有關高校按補征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按專項計劃錄取的新生(以下簡稱專項生)名冊,由各有關省級招辦按規定寄送招生學校并報本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加大信息公開,確保公平公正。各有關省級招辦、高校和中學要按照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要求,加大專項計劃的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報考條件、資格名單、錄取分數、錄取結果等信息的公開、公示力度,確保專項計劃組織實施的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四、積極引導和鼓勵專項生畢業后到貧困地區就業服務

(一)有關?。▍^、市)要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專項生畢業后回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和服務的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專項生畢業后到貧困地區多渠道、多形式就業創業。

(二)專項生入學報到時不遷轉戶口,戶籍暫保留在原戶籍所在地,就業報到后可按有關規定遷入工作所在地區。專項生在校學習期間不轉學,不轉專業,與其他學生同等享受獎助學金政策。

(三)對畢業后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和服務的專項生,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優惠政策。有關?。▍^、市)要盡快制定或完善相關辦法,確保各項優惠政策落實。

五、積極營造實施專項計劃的良好社會氛圍

各省級教育、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等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認真做好專項計劃的各項組織實施工作。要充分發揮各類媒體的積極導向作用,加大對實施專項計劃重要意義、政策措施、程序規則的宣傳力度,積極營造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良好社會氛圍。

教育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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